规章制度

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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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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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的原则。学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根据《青岛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管理办法》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准予毕业学分,必修及专业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含65分)以上。

第七条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没有取得毕业资格;

(三)因毕业论文(设计)、科研成果有剽窃、抄袭行为并经查实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生经审核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必修及专业限选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65分,政治表现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获得专利授权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者;

(二)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者(两个版面,中国知网可查);

(三)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科技竞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

(四)毕业时已考取国内、外高校(含科研机构)硕士研究生者;

(五)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六)本办法第八条仅适用于必修及专业限选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65分的情况。

第九条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未达到毕业条件,毕业当学年领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条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应向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查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如实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

(三)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审查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全体会议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评议,以表决的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校发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学位办负责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选票存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学士学位的补授与撤销

 

第十二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按照《青岛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加结业换毕业考试,修读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补授学士学位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颁发证书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与授予,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校普通本科专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青工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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