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负责全校学位的评定、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由15—19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教学校领导等兼任。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日常事务和校学位委员会换届组织协调工作。
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如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新任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调整名单由学校定期发文公布;如主席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不能继续履职,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拟任主席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学位分委会一般由9—19位委员组成,任期一般4年,可以连任。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学科大类挂靠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学术地位较高、有较强组织能力的教师专家担任。委员原则上由所辖学科专业的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厚、育人效果优异的教授或相当职称教师组成。委员会组建或换届由学院推荐人选,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通过学位办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时可予以调整。委员调整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通过学位办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授权学位分委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学术不端等事宜;
(五)审议学位点的增设、撤销或调整;
(六)审议学位点核验工作方案及学位点自评报告;
(七)审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八)完成学校授权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九)授权和委托学位分委会承担相关工作;
(十)指导、监督学位分委会工作。
第六条学位分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所辖学科学位点、专业学位点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和实施办法;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三)审议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
(四)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学术不端等事宜;
(五)审议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六)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和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
第八条学位办应当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重要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原则上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会议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表决,会议特殊事项可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可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主席请假,并将请假情况告知学位办。对于多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委员,主席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内容与委员本人有利益关系时,委员应主动提出,会议主席视情况决定当事委员是否回避、是否有投票权。
第十四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一般每学年召开1至2次。
第十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结果(经会议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委员充分享有建议、咨询、表决、监督等各项权利,应切实履行职责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学位分委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章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实施。